猥褻15歲女友 軍人判3月  

軍事審判法修正實施後,台中地院首宗審理軍事法院移轉的案件,查出空軍保修指揮部梁姓補給兵,2月間與15歲少女到豐樂雕塑公園散步,情不自禁撫摸少女的胸部,經少女告訴媽媽提告,法官依猥褻罪將梁男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軍事審判法今年8月6日修正,8月15日實施,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梁男(24歲)被控猥褻少女,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的猥褻罪。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辦起訴後,移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軍審法修正實施後,由軍方法院移審台中地院。

判決書指出,梁男兩年前入伍服役,後來轉服志願役士兵,現為空軍保修指揮部料配件總庫臺中專業庫補給兵。他於99年參加廟會活動而結識少女,並進而成為男女朋友。

梁男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今年2月3日晚間,約少女到台中市南屯區豐樂雕塑公園內,梁男一時情不自禁,趁四處無人時,自後方環抱少女並將手伸進衣服內而撫摸少女的胸部。經被害少女告訴媽媽提起告訴。

梁男供稱與少女交往數年,僅因一時未能控制情慾,在衝動下撫摸少女的胸部,犯後與對方達成和解,請法官給予緩刑,讓他有自新的機會。

被害少女的媽媽證稱,因同情對方家,和解金從30萬降為18萬,並同意分期付款,但對方並沒有按時給付。法官查出雙方雖達成和解,但並未依約給付賠償,難認有悔悟,因此未給予緩刑處分,依猥褻罪判刑。

【2013/10/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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