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6 中國時報 王己由/新聞分析
十九歲的楊姓青年和就讀國中的女友發生性關係,遭女方母親提出性侵害的告訴,楊辯稱不知女友未滿十六歲,獲檢察官採信,處分不起訴。檢察官如此見解,固然有其依據,卻是有違現行法令,而且也違背了不能以不知對方年齡作為卸責理由的立法目的。
一般性侵害案件,首要就是審酌有無違反對方的意願,再來就是當事人年齡。基本上,只要是對方願意,就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不過,基於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身心,不論是否出於自願,目前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特別訂有以年齡區分成立犯罪處罰的規定。
凡是和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自願與否都成立犯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同樣不論是否獲得對方同意,也是觸犯「與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罪」,可判刑七年以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特別以年齡作為處罰規範的界限,主要是從「保護」的觀點著眼。
雖然目前國內的青少年發育情況,早已追比歐美國家,有愈來愈早熟的情形,有時難從外觀、言行來判斷其實際年齡。但專家和學者都認為青少年太早有性行為,若過於頻繁,會使得懷孕、墮胎機率提高,影響未來生育功能。
同時青少年涉世未深,對金錢及兩性交往關係也尚未建立正確的價值觀,更缺乏對自己身體的認識,太早有性行為,也易使身心發展受到扭曲,甚至被有心人利用為性交易的對象或工具,使自我價值與價值觀出現混亂與低落。
也因此,即便男女雙方相愛,「身高不是距離,年齡不是問題」,但只要有一方未滿十六歲,一旦把持不住,嚐試了性愛,年齡可就是成立「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的關鍵。
固然,司法實務界有採信楊性青年「不知對方實際年齡」,作為不起訴理由,或如年初台中地院判決和十一歲少女發生性關係的洪家棓無罪的案例出現。但畢竟這些都是少數個案見解,大多數的案例,還是「忠」於立法目的,就是以年齡,作為是否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的前提,不知年齡大小,並不能作為開脫刑責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