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卓姓少年兩年多前就讀國中時,與同學在路上「飆」腳踏車,不慎擦撞到七十九歲董姓老太太,導致對方頭部撞傷變成植物人,法院認為他有疏失,父母也疏於監督,判決他與父母必須連帶賠償三百萬元,使卓姓少年還未工作賺錢就背上巨額債務。


卓姓少年的父母認為是董姓老太太突然從路旁竄出來,兒子因為閃避不及擦撞,無從證明老太太跌倒與兒子有關,但法官根據案發當時的證人指述與鑑定報告,認定七十九歲的董婦是因為遭卓姓學生擦撞而跌倒。


這起意外發生在九十四年,當時就讀國中的卓姓少年與劉姓同學剛從補習班下課,兩人各騎一台腳踏車回家;董姓老太太的家屬主張,兩人在永和市保安路上互相追逐,卓姓少年騎車時不慎擦撞到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跌倒頭部撞傷,被醫院判定為植物人,家屬提出包括醫療及精神撫慰金賠償共八百九十餘萬元。


家屬向法院主張先求償三百萬元,其餘求償則保留請求的權利。法官根據案發時的調查資料,認為卓姓與劉姓少年騎腳踏車時,卓姓少年疏於注意車前狀況,看到董姓老太太要過馬路時已煞車不及,右手擦撞到婦人,老太太成為植物人與卓姓少年的擦撞有因果關係,案發時少年僅十四歲,父母也負有疏於監護之責。


【2008/04/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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