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要消腫」狼性侵少女

犯176次才判13年 律師斥鼓勵犯罪

2015年03月02日 
 
 

【李光濱╱花蓮報導】實在太便宜這匹惡狼!花蓮一名少女十四歲時,慘遭母親同居男友以「做愛消腫」為由,在一年半內性侵一百七十六次,花蓮地院判惡狼十三年,檢察官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但日前卻遭花蓮高分院駁回,律師表示:「實在不符比例原則!」痛斥法官此舉是鼓勵犯罪。

花蓮地院調查,現年十九歲的受害少女在就讀國二時父母離異,她與母親(五十一歲)及其陳姓男友(五十五歲)在宜蘭同住,三人同睡一張床,未料陳男竟趁媽媽不在時,對她伸狼爪,她醒後驚嚇,遭陳男斥責不得張揚。 

少女懷孕母才發現

少女向檢警控訴,她遭摸胸後隔年,母親不在家時,她睡覺不小心踢到陳男下體,陳男大聲喊痛,竟出示手機網頁,佯稱美國文獻記載,「做愛對下體消腫很有效」,便強脫她褲子,她雖連聲拒絕並要陳男「去看醫生」,但仍遭性侵得逞。
之後陳男屢以「下體沒消腫」為由性侵少女,後因少女懷孕,少女母親才發現有異,跟前夫聯絡後帶少女回花蓮報警,少女向警方指認陳男性侵時所穿的棒球圖案內褲,檢警也採集陳男唾液與少女引產胚胎DNA比對,揭露陳男惡行,但陳男性侵次數多到自己也記不清,檢方依頻率估逞慾至少達一百七十六次,法官審理後,合併判十三年有期徒刑。檢察官認為輕判提上訴,但日前卻遭駁回。 

法院:加重效應小

對此,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長李水源昨說,合議庭是依據犯罪情節、加害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與社會期待等綜合判斷,並參酌引用最高法院判決等考量,全案被害少女身心俱疲對其固然造成影響,但被告犯罪時皆以宜蘭、花蓮等三處相同地點、獨處機會類似手法,每次犯罪加重效應比較小,才做此判決。(註:難以理解的說法)
律師王志超說,《刑法》將連續犯合併論刑修正成一罪一罰後,按理刑度應比之前判例更重,陳男犯下一百七十餘次性侵罪,卻只判十三年,「的確太輕了!」他說,強制性交罪最重可判十年,另性侵未成年者加上《兒少法》規定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但實務上通常一罪只判三年半到四年徒刑,陳男犯一百七十餘次,共計需判五百多年,「礙於三十年的執行上限,至少判十五年到二十年比較合理。」 

「不符合比例原則」

律師李岳洋也認為法官輕判,他指出,若以一罪執行三年來算,「豈不是性侵五次就『夠本』了,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痛斥法官變相鼓勵犯罪。兒童福利聯盟發言人陳雅惠指,許多法官判決時未依《兒少法》加重刑度,「應更嚴格執行,以免造成有人仿效。」 

惡狼鬼扯示意圖

陳男拿手機向少女佯稱美國文獻記載「做愛對下體消腫很有效」,長期性侵少女達176次。 

性侵爭議判決

2014/11/15 基隆吳男收留13歲蹺家少女,在家用皮帶反綁少女雙手性侵得逞,吳男二審被依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判5年
2014/11/03 彰化翁男上網約出1名13歲少女,在車內性侵得逞,彰化地院法官認為翁男未以強暴脅迫手段性侵,僅輕判1年4月
2013/05/02 宜蘭吳男18歲時猥褻10歲堂姪,堂姪13歲時又發生性行為,宜蘭地院查出,吳男猥褻堂姪逾10次,性行為逾15次,將吳男依妨害性自主罪輕判3年6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少女身心受創 搬家躲糾纏

 

2015年03月02日 
 

長期欺壓
少女遭性侵時僅十四歲,對性觀念仍懵懂無知,檢警表示,少女經歷雙親離異,一直把母親同居男友當成父親般對待,不料卻慘遭「新爸爸」長期性侵,還不斷被罵三字經,恐嚇不得張揚,無疑是嚴重傷害,事後已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精神科醫師表示:「此類患者嚴重恐出現重度憂鬱、自殘、輕生等症狀。」呼籲家人需重視心理治療。

應接受心理治療

檢警指出,少女獲救後,出現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症狀,還併有注意力不足等疾患,醫院診斷少女智能明顯低於同齡者。案發後,社會處社工介入,給予心理輔導,社工評估少女生母有經濟能力,且發現女兒受侵害後,積極搬離宜蘭同居處躲開陳男糾纏,便仍讓少女跟著媽媽生活。 
精神科醫師楊聰財說,創傷後壓力症患者接觸到與侵害相關的訊息時,可能出現憂鬱氣憤、緊張焦慮,對於被侵害情節則會有逃避、失憶或恍惚等表現,「對外人靠近會感到不安、過度驚嚇。」他建議家屬應協助被害人就醫,安排心理治療,將記憶復原或撫平,幫助被害人重新檢視身體、重建人際關係。 
記者李光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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