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侶為性結婚 2家長為錢翻臉

2015-03-10 02:27:01聯合報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台北市吳姓男大生與高一女友交往半年嚐禁果,女友父母得知後上門興師問罪,最後同意讓女兒出嫁,但開口要五百萬元和房產、鑽戒當禮金;雙方談不攏,女方決定告吳涉嫌對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準親家也變冤家。

兩人雖承認發生關係,但對於時間和次數的說詞不一。女學生堅持發生時間點在男方十八歲以後,但男大生堅持是在他十八歲之前,十八歲之後未再與女友發生關係。

台北地檢署調查,男大生遭控屬較重刑罰的年滿十八歲與女友發生性關係部分,因沒有證據,也沒有其他證人指述,因此處分不起訴;被控在十八歲之前就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則移由少年法庭處理,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

檢方起訴指出,台北市吳姓大學生前年透過朋友認識高一女學生,兩人透過LINE聊天或出遊,發展成男女朋友;去年吳帶女友回家,兩人趁家人不在時發生關係。

去年女友到日本旅遊,傳訊息問吳「你應該不會把那件事說出去吧」,吳回答「哪件事,是『幹』嗎」;沒想到對話內容被女友父母發現,逼問之下才知兩人發生性行為,氣的到吳家興師問罪。

吳的父母原本答應讓兒子娶女學生,雙方家長一度以親家相稱,但女方父母後來要求五百萬元、一間房子和GIA認證的一克拉鑽戒當禮金;男大生的父母自認是小康之家,無法負擔,雙方僵持不下。

因兩人性行為時女方未滿十六歲,法律規定與未滿十六歲者即使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仍然觸法由於雙方對婚禮禮金談不攏,女方父母不滿女兒吃虧,決定控告男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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