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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防治宣導

依教育部105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9104號函示,為避免學生因偷窺或偷拍而觸法,請各校運用各種課程、活動或其他方式,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強化學生法律認知。偷窺、偷拍行為除涉性別平等教育法外,亦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

二* 事件處理

教育部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倘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平會討論後,於本部之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上揭會議紀錄並請學校送達該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悉會議紀錄後變更其意願時,學校自得請渠提出申請調查,或經任何人提出檢舉後,由性平會啟動調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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