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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喜歡在部落格上張貼、連結影音影片,若未經授權,小心違反著作權法。苗栗張姓大學生在部落格下載、連結近二百首歌曲,被唱片公司集體提告;檢方同情他的處境,以兩萬元處分金換得一年緩起訴。

承辦檢察官黃智炫表示,網路、部落格侵權案件非常多,「不少大學生或年輕人不只在部落格張貼侵權影片,甚至將影片節錄上傳至影音分享網站YouTube與大家分享,根本不知道多數行為都侵犯著作權」。

「大學生要醒一醒啊!」黃智炫說,大學生張貼、連結影音影片時,得先想想「有經過詞曲作者、表演者、經紀人同意嗎?沒有,很危險哪!」業者追訴侵權雖是依法行事,「但政府應以更大的格局,檢討關於網路的著作權法案。」

國立雲科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蔡岳勳也建議修法,認為政府和唱片等業者「格局要放大,不要讓學生成了犧牲品。」若部落格的影片只是少數、單純地分享,應考慮比例原則,否則網路世界將因寒蟬效應,失去百家齊鳴的光彩。

檢方在處分書中指出,住苗栗市的張姓大學生(廿歲)九十五年七月至去年八月,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在網路無名小站設置的「luckychan」部落格,上傳滾石、華納、科藝百代等十一家唱片公司所有的一百九十八首歌曲,被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檢舉提告。

張姓大學生坦承在部落格下載、超連結歌唱等影音資料,苦苦哀求業者原諒,交流基金會同意檢方給他自新、緩起訴機會。檢察官裁定予一年緩起訴處分,並令支付二萬元處分金給聯合勸募協會。

張姓學生的母親受訪表示,兒子下載、張貼歌曲等影片,只是很單純想和好友分享,「校園裡大家都在部落格裡這麼做,實在不知道違法。」現在兒子再也不敢了。



【2008/09/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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