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歲的楊姓青年和就讀國中的女友發生性關係,遭女方母親提出性侵害的告訴,楊辯稱不知女友未滿十六歲,獲檢察官採信,處分不起訴。檢察官如此見解,固然有其依據,卻是有違現行法令,而且也違背了不能以不知對方年齡作為卸責理由的立法目的。
一般性侵害案件,首要就是審酌有無違反對方的意願,再來就是當事人年齡。基本上,只要是對方願意,就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不過,基於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身心,不論是否出於自願,目前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特別訂有以年齡區分成立犯罪處罰的規定。
2011.11.06 03:04 am |
高雄市某國小蔡姓女老師另結新歡,軍職退役的劉姓前男友憤而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文章,指蔡女性濫交、吸食大麻,為獲免費修車,竟和修車廠員工上床。學生上網看到,報告蔡老師,蔡女提告,高雄地院判劉姓男子應賠償她40萬元。
判決指出,劉、蔡兩人原為男女朋友,均有碩士學歷,因故爭吵分手後,劉姓男子發現蔡女移情別戀,98年6月至99年3月,他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蔡老師的私生活與親密伴侶」、「修車修到床上去」等4篇文章,表達不滿。
蔡女認為劉男的行為嚴重損害她的名譽,提告求償120萬元。
劉姓男子辯稱,蔡女和他分手後,他心情難以平復,才在自己的部落格寫文章抒發情緒,他遭蔡女劈腿分手,精神上也遭受莫大痛苦,甚至罹患憂鬱症,他受到的損失比蔡女還大。他並指蔡女的姓名普遍,網路上和她同名同姓超過千人,沒有損害名譽的問題。
法官認為,劉姓男子刊登的那些文章,連蔡女的學生都看到了,確實毀損蔡女的名譽,且他張貼有蔡女的照片,並無姓名混淆的問題。
劉男離開軍職後無業,蔡女除了在小學當代課老師,還在補習班任教,收入不少,法官因而酌減賠償金。刑事部分,劉姓男子原被高雄簡易法庭判處拘役50日,檢察官認為判太輕,改判有期徒刑4月,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確定。
【2011/11/06 聯合報】
大學生喜歡在部落格上張貼、連結影音影片,若未經授權,小心違反著作權法。苗栗張姓大學生在部落格下載、連結近二百首歌曲,被唱片公司集體提告;檢方同情他的處境,以兩萬元處分金換得一年緩起訴。
承辦檢察官黃智炫表示,網路、部落格侵權案件非常多,「不少大學生或年輕人不只在部落格張貼侵權影片,甚至將影片節錄上傳至影音分享網站YouTube與大家分享,根本不知道多數行為都侵犯著作權」。
「大學生要醒一醒啊!」黃智炫說,大學生張貼、連結影音影片時,得先想想「有經過詞曲作者、表演者、經紀人同意嗎?沒有,很危險哪!」業者追訴侵權雖是依法行事,「但政府應以更大的格局,檢討關於網路的著作權法案。」
國立雲科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蔡岳勳也建議修法,認為政府和唱片等業者「格局要放大,不要讓學生成了犧牲品。」若部落格的影片只是少數、單純地分享,應考慮比例原則,否則網路世界將因寒蟬效應,失去百家齊鳴的光彩。
檢方在處分書中指出,住苗栗市的張姓大學生(廿歲)九十五年七月至去年八月,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在網路無名小站設置的「luckychan」部落格,上傳滾石、華納、科藝百代等十一家唱片公司所有的一百九十八首歌曲,被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檢舉提告。
張姓大學生坦承在部落格下載、超連結歌唱等影音資料,苦苦哀求業者原諒,交流基金會同意檢方給他自新、緩起訴機會。檢察官裁定予一年緩起訴處分,並令支付二萬元處分金給聯合勸募協會。
張姓學生的母親受訪表示,兒子下載、張貼歌曲等影片,只是很單純想和好友分享,「校園裡大家都在部落格裡這麼做,實在不知道違法。」現在兒子再也不敢了。
【2008/09/04 聯合報】